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林武
李宜桂
王萬榮
楊螓嬅
林束玲
胡丁燕
兼共同代理人 詹鈞博、林詠琪
相 對 人 劉芃羚
呂泓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鎮宇(Steven)、吳精晉 Benny NG、涂威
廉THOE WEE LIAN 、KOH KHENG WAH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劉鎮宇(Steven)、吳精晉Benny NG、涂威廉THOE WEE LIAN 、KOH KHENG WAH聲請調解駁回。前開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其次,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劉鎮宇、吳精晉Benny NG、 涂威廉THOE WEE LIAN 、KOH KHENG WAH假投資真詐騙,請 求損害賠償。其中相對人劉鎮宇之部分,經本院按聲請人所 陳報之地址,送達通知,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又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其最新戶籍資料,其戶籍地設於新北 市板橋戶政事務所,關於文書之送達應為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依首揭條文所示,應以裁定駁回。再者,關於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吳精晉 Benny NG、涂威廉THOE WEE LIAN 、KOH KHE NG WAH賠償之部分,因聲請人未表明其等得受送達之住所或 居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後7日陳報,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相對人 可受送達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通知其等進行調解程序 ,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