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物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09年度,3264號
TPEV,109,北司補,3264,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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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3264號
聲 請 人 創新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康服務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貨物價金
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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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康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