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9號
原 告 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逸民
訴訟代理人 王金鈴
被 告 吳秀琴
兼
訴訟代理人 謝明志即原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游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