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6989號
TPEV,108,北簡,16989,2020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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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9號
原 告 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逸民

訴訟代理人 王金鈴
被 告 吳秀琴


訴訟代理人 謝明志即原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游筱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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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