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志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燦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