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723號
原 告 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琦翰
訴訟代理人 管惠溫
被 告 龔佑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太陽磁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