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8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左自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2月14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930228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自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29日12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松贊花園廣場大廈大廳)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方式以及自被害人張
顥瀚處拉扯所得之雨傘毆打被害人張顥瀚、陳亞琳,以此方
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張顥瀚、陳亞琳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