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9年度,842號
TPEM,109,北秩,84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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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莊峰明


王聖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1月23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588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峰明王聖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13日上午4時2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方式毆打被害人王啓
仲,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王啓仲汪禹廷、吳育昕陳威佐吳源政黃芳旗
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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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