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9年度,837號
TPEM,109,北秩,837,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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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容甫


被移送人 侯大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1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416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容甫、侯大域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12日3時59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ATT 4 FUN)。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容甫、侯大域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現場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
三、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 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林容 甫、侯大域因細故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渠等於警詢時雖均 表示不提出傷害告訴,然渠等所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 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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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