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1月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11022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17日上午3時1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許文義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阿並.吉魯之證述。
㈢扣案之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可證。
三、扣案之已使用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