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9年度,814號
TPEM,109,北秩,81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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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1月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11022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17日上午3時1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許文義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阿並.吉魯之證述。
㈢扣案之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可證。
三、扣案之已使用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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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