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9年度,804號
TPEM,109,北秩,804,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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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0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葉晉源



林炘緯


王詳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0月2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576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葉晉源林炘緯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被移送人王詳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部分: 一、被移送人葉晉源林炘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25日4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葉晉源部分:
1.被移送人葉晉源於警詢時之供述。
2.證人即被害人林義峰於警詢中之證述。
3.警員蕭文彬、卓柏儒之職務報告。
 4.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 ㈡被移送人林炘緯部分:
被移送人林炘緯雖於警詢時否認有加暴行於人之行為,辯稱 :伊係上前阻止葉晉源林義峰拉扯,伊沒有毆打林義峰云 云。惟查,證人即被害人林義峰經警方提供監視器檢視後, 證稱:畫面中有一白色衣服之男子及黑色衣服之男子出手打 伊的頭部,係葉晉源林炘緯等語。又被移送人林炘緯自承



其身穿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白色運動鞋等語;而觀 諸現場監視器畫面所示,身著白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之 葉晉源先衝向被害人林義峰揮拳後,林義峰往其摩托車方向 ,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正面有小型白色圖形)、藍色牛仔褲 、白色運動鞋之林炘緯再衝向站在摩托車旁之林義峰揮拳等 情,足認被移送人林炘緯有加暴行於人之事實,是被移送人 林炘緯前揭抗辯,洵非可採。從而,被移送人林炘緯確有上 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
三、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 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 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 以處罰(司法院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及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 果可參)。查本件被移送人葉晉源林炘緯加暴行於林義峰 ,並致其受有傷害,而林義峰固於警詢時已陳明暫不願提出 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人,對公共秩序與社 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處。
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部分:一、被移送人王詳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109年10月25日4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詳棋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警員蕭文彬、卓柏儒之職務報告。
㈢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參、又按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 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 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0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葉晉源王詳棋林炘緯皆以書狀向本院陳明捨棄其抗告權,有捨棄抗告聲 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等均喪失其抗告權,不得 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肆、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85條第 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不得抗告;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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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