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羌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 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 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法院是否 應予准許,除應審酌當事人就其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 節,是否已提出相當之釋明外,亦須就其本訴是否顯無勝訴 之望,為一定之衡量判斷,以避免無益訴訟,是聲請訴訟救 助,必須應同時符合「無資力」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兩項 要件,始能予以准許(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1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狀載:「行政訴訟(併含救助)聲請(再)異議併 (再)訴願起訴(再補正)狀」等語,然當事人欄則臚列所 謂「財團法人消失世界人生基金會、正羌法學顧問所、白牌 律師顧問事務所、陽鉉平民法律扶助代書記務所、無照律師 非營利事務所」等為原告,另將「王如哲等109人」「林欣 宜等60人」「盧秀燕等89人」「李善植等69人」「趙建興等 76人」「林聰賢等37人」及鄭銘謙等多人與臺中教育大學、 教育部、臺中市政府、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律師 公會等均列為相對人,而其訴訟聲明亦無任何特定請求,泛 稱「請求裁定、重新發回原院更再審」,事實及理由之敘述 漫無章法,表達不清,亦無提及具體爭議請求裁判。三、按「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 ,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訴訟法第1條定有明文,足 見行政訴訟所為之司法旨意在於確保國家「行政權」有無合 法行使。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述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均有不 明,聲請人臚列相對人高達數百餘人,聲請人與其所列相對 人間有何法律爭議,亦難辨明。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顯難認其 有何勝訴之望。
四、綜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