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470號
TCEV,109,中補,347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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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70號
原   告 喜來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忠 
訴訟代理人 楊涵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伊吟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8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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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來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