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329號
TCEV,109,中補,3329,20201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29號
原   告 國聚國圖1號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光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中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盛璟即柯
  建賓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