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原 告 彭益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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