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318號
TCEV,109,中補,3318,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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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18號
原   告 黃羽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隆翔、林純
  如、莊育銓等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692號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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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