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13號
原 告 劉予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夢有限公司
、沈善慧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7號),惟
被告沈善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3,780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6 月12日臺灣銀行賣出人民
幣之現金匯率4.258 元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314,
155 元(計算式:73,7804.258 =314,155 ,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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