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3139號
TCEV,109,中補,3139,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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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楷紘即展紘小吃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7,39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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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