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16號
原 告 林雲嬌
被 告 蕭哲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哲禹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