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417號
原 告 詹淑慧
詹芝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裕富資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追加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資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起訴及
追加起訴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2700元(即152700+
420000=572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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