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張聰云
被 告 何石金
何平凉
何裕忠
何裕生
何裕雄
何嘉容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家瑋
被 告 何家豪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勝智
何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提出新分割方案,而有重新依前開分割方案實施測量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