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劉子薇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相 對 人 大愛復健科診所
相 對 人 劉志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中 醫簡字第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覆議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 等影本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