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9年度,59號
TCEV,109,中救,59,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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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舒芮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淳智 
      肖建利  同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相 對 人 陳立盷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文儀 
      陳信宏 
相 對 人 翁菀宜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素鳳 
相 對 人 臺中市私立大冠勝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江秀枝 
訴訟代理人 洪宴諭 
      陳祈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詩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中 簡字第355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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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