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7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許玉琴
許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279元,及自民國97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1 月31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加計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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