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7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珮芳
諶鴻達
被 告 陳家玲
陳湟蒲
陳莉玟
陳湟霖
陳湟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萬泉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504元,及其中新臺幣65,266元,自民國95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3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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