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616號
TCEV,109,中小,4616,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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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16號
原   告 邱柏揚 
訴訟代理人 楊善美 
被   告 戎湘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
599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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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