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4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黃雁琳
黃瑞華
劉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雁琳、黃瑞華、劉云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809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09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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