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934號
TCEV,109,中小,2934,20201229,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934號
原   告 簡學晉 
被   告 陳宜吟 
訴訟代理人 陳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所
為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振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振成」。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