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4號
原 告 高尚銘
被 告 賴玥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 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例意旨參 照)。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 告執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4 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則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據 以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 執,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 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確認 利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 ,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44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 。惟系爭本票係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間委請訴外人陳鉦益、 章雅筑設局逼迫原告所簽發,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原告並 未從被告處收到任何金錢,故被告執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按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
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 觀諸票據法第13條本文規定之反面解釋可明(最高法院81 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要旨參考)。據此,原告主張兩 造為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關係乙節,被告既未到場爭執, 參以系爭本票並無受款人之記載,亦無第三人之背書,且 係被告執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自堪認兩造確為 系爭本票之前後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以其與 被告間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對抗被告。
(二)次按,於票據之債務人與執票人為直接前後手關係之情形 ,倘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 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如執票人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 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 則就借款已交付、消費借貸關係有效成立之事實,即應由 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二)、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原告並未從被告處收到任 何金錢,乃係被告委請訴外人陳鉦益、章雅筑設局逼迫原 告簽發系爭本票、借據之事實,業經原告對陳鉦益、章雅 筑提出恐嚇取財及強制罪告訴,雖陳鉦益、章雅筑於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033號恐嚇取財等案件偵 查中堅詞否認犯行,並因查無其他證據而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見本院卷第27-31頁),然依陳鉦益於該案陳稱 已將原告所簽立之借據及系爭本票轉交予被告,被告先於 該案證稱該借據及系爭本票已遺失而無法提出,後又持系 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等情觀之,系爭本票 是否為原告遭脅迫所簽發,已非無疑。又被告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 為真實。據此,被告未舉證與原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 交付借款之事實,自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存在。此外,被告亦未主張及舉證證明兩造有其他基礎 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未主張及舉 證系爭本票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則原告以系爭 本票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對抗執票人之被告,而請 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即屬有據。
(三)綜上,被告未舉證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 ,亦未主張及舉證兩造間有其他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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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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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年7月21日│820,000元 │107年7月21日│NO465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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