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林永發
被 告 黃彩霞
王海南
王海龍
王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新竹縣○○鄉○○00號房地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