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9年度,542號
CPEV,109,竹北小,542,202012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542號
原 告 何育信

被 告 吳語緁即吳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2月23日下午2時24分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 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吳語緁即吳淑婷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追加 被告吳語緁即吳淑婷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為本件被告 之起訴狀(須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