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俊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俊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 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汽 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姜俊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竹交簡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所犯本案公共危險罪,與上開執行 完畢之前案間,其罪質相同,本院依釋字第775號意旨綜合 權衡後,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然顯見其不知 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6 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 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其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其態度尚稱良好,暨衡諸其 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 、酒測值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 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384號
被 告 姜俊帆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俊帆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於民國109年5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於109年7月20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鄉○○街000 巷00號住處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 於109年7月21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4時32分許,行經新竹縣芎林鄉富 林路與文明路口,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3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俊帆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