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建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建凱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現場及監視 器影像翻拍畫面共28張」應更正為「現場及監視器影像翻拍 畫面共26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竊盜此一投機方式 取得他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 ;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且業已賠償新臺幣6萬元(詳如後述) ,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 狀況小康,職業為水電工,離婚,尚須扶養3個小孩,動機 係臨時起意,暨本件各次犯罪之目的、手段、遭竊物品之價 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電線30卷及電線22卷,價值分別為3萬4 ,140元及3萬1000元,此情業據證人柯振輝證述明確,且大 抵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偵卷第11頁、第14頁、第48頁背面) ,而被告及其父業已賠償柯振輝6萬元一節,則有詢問筆錄 及柯振輝陳報狀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9頁、本院卷第15頁) ,故被告尚未賠償之犯罪所得5,14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306號
被 告 楊建凱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 居新竹市○○街○○○0○○0 ○○○○○○○○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建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晚上9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巿縣 政二路與科大一路口日月昌機電有限公司之坤山沐慕工地 3樓,徒手竊取工地主任柯振輝所管領現場之電線30卷( 價值合計約新臺幣(下同)3萬4,140元),得手後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運離去,並將上開竊得電 線載往台北市北投區磺港路某資源回收場變賣花用殆盡。 嗣柯振輝發覺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二)於109年1月2日晚間10時7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巿縣政二路 與科大一路口日月昌機電有限公司之坤山沐慕工地8樓, 徒手竊取工地主任柯振輝所管領現場之電線22卷(價值約 3萬1,000元),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載運離去,並將上開竊得電線載往台北市北投區磺港路 某資源回收場變賣花用殆盡。嗣柯振輝發覺失竊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建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柯振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 場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共28張、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資 料、全國公告報紙影本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 後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需扣除已賠償之1萬元),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檢察官 陳玉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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