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隆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穩建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40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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