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金門高職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平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金門高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召開第5屆第8 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會議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法人本人,其捐助章程是否變更將影響法人 之運作,當屬利害關係人無疑。又本件聲請經細繹其修正內 容,尚與法人之設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未牴觸。故認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附表:
第 一 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金門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金門縣財團法人金門 高職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協助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 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激勵 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基金由金門縣政府、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 、機關團體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設立基金共新台幣 壹仟貳佰萬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 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0000號 (本校)。
第 五 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13人組成,現任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 其餘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 由前一屆董事會推選報請金門縣政府核聘之。金門縣 政府得派董事監察人各 1人。董事監察人名額,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置有監察人 3人,並設 常務監察人 1人,由監察人推選。董事、監察人均為 無給職。並得設名譽董事若干人。
第 七 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 3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 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 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聘)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 5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 由董事推選 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 ,其任期得連任 1次,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副董 事長若干人及得設各種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務。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 2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 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 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互推 1人召集之。董事應親自出 席董事會,如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 出席人員以接受 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 事出席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討論之 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董事長為依規定召集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 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日起 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
事報經金門縣政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十 條:基金之管理使用如下:
1.存放金融機構。
2.購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第十一條:對於議案之決議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 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六十二、六十三條之情形 ,應先聲請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議程通知全 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 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 年 1月31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 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本會董 事會置執行秘書、執行長、會計、出納各 1人,承董 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並由董事會聘 任。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 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 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法人成立後 所得捐贈經董事會決議,得辦理各項業務。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 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 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 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 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
第十七條:本章程於民國94年11月18日修定,如有未盡事宜,悉 由董事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