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債 務 人 王元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㈠陸萬肆
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108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應還之本金及利息累計加總金
額,按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㈡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肆
元自108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5計算之
利息,暨按前述應還之本金及利息累計加總金額,按百分之
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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