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09號
KMDV,109,司促,200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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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東樺(原名林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0,883元,及其中2
  2,331元自民國109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志芳於民國86年3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U卡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
  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3
  月23日止共消費簽帳22,33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
  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
  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
  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
  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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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