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彭家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17,695元,及其中205,629元自民國95年4月1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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