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2號
KMDV,109,司促,197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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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劉姿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劉姿麟於民國92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
  行法第47條之1第1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
  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
  上限,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
  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22,369元(含本金22,032元、利息337元)及其中22,
  032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
  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姿麟  │民國95年11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22032 │     │28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姿麟  │民國109年12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22032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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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