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08號
KMDV,109,司促,1908,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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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漢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
  柒元,及其中肆萬叁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李漢全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
 ㈣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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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