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7號
KMDV,109,司促,188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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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淑蕙(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
  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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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