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淑蕙(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
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