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文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曹蘭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曹蘭玉(女,民國四十七年七月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連江縣○○鄉○○村0鄰00號之1)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曹蘭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文珍為失蹤人曹蘭玉之女,於民國 102年3月8 日在連江縣南竿鄉沿海失蹤後即未歸返,不知去 向,迄今已逾7 年,目前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刊 登於本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 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三、聲請人陳文珍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 表、戶籍謄本、報紙為證,並有失蹤人曹蘭玉之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查詢資料、勞保及就保查詢 資料、健保投保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查訪報告等件在卷可查。從而,依 上開事證,堪信為真實。查失蹤人自102年3月8 日失蹤,計 至109年3月8日止,失蹤屆滿7年,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 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而陳報者,自應推 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失 蹤人曹蘭玉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