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範圍內面積
34.89 平方公尺與37.87 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查系爭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700 元,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不
存在之土地價額應為414,732 元【計算式:(34.89 平方公
尺+37.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14,73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
,尚應補繳3,520 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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