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785號
CCEV,109,潮補,785,202012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就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範圍內面積
  34.89 平方公尺與37.87 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查系爭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700 元,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不
  存在之土地價額應為414,732 元【計算式:(34.89 平方公
  尺+37.8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414,73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後
  ,尚應補繳3,520 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典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