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共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向楊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頓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惟被告楊文頓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