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762號
CCEV,109,潮補,76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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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共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向楊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頓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惟被告楊文頓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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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