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郭張玉琴
被 告 郭保蓮
被 告 郭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債務人郭保志所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繼
承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352,476元(計算式:1,409,904元×1/4
=352,4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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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 │ 項 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
│ │ 種類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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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土地 │屏東縣南州鄉米│2,334.92 │40850 分之3769 │1,700 元│366,231元 │
│ │ │崙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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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土地 │屏東縣南州鄉米│0.78 │40850 分之4659 │1,700 元│151元 │
│ │ │崙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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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土地 │屏東縣南州鄉米│1,524.93 │40850 分之4659 │6,000 元│1,043,522元 │
│ │ │崙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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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 │ │ │1,409,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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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土地之價額核定計算式: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09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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