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720號
CCEV,109,潮補,720,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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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   告 郭張玉琴
被   告 郭保蓮 
被   告 郭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債務人郭保志所繼承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繼
承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352,476元(計算式:1,409,904元×1/4
=352,4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
│編號│ 財產 │ 項   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
│  │ 種類 │       │(平方公尺)│         │    │       │
├──┼───┼───────┼──────┼─────────┼────┼───────┤
│ 01 │土地 │屏東縣南州鄉米│2,334.92  │40850 分之3769  │1,700 元│366,231元   │
│  │   │崙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
│ 02 │土地 │屏東縣南州鄉米│0.78    │40850 分之4659  │1,700 元│151元     │
│  │   │崙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
│ 03 │土地 │屏東縣南州鄉米│1,524.93  │40850 分之4659  │6,000 元│1,043,522元  │
│  │   │崙段0000-0000 │      │         │    │       │
│  │   │地號     │      │         │    │       │
├──┼───┼───────┼──────┼─────────┼────┼───────┤
│  │總計 │       │      │         │    │1,409,904元  │
├──┼───┼───────┴──────┴─────────┴────┴───────┤
│  │備註 │土地之價額核定計算式: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09 年度1 月公告土地現值│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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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