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671號
CCEV,109,潮補,671,202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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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如玉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董如
玉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
下稱系爭土地) ,於93年7 月6 日為被告董淑美所設定登記共同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20 萬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
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經查: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7892 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標
的物即系爭土地經囑託蔡錫謙建築師事務所鑑價,系爭土地之鑑
定價格為388,103 元,業經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系爭
土地之價額應核定為388,103 元,較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20
萬元為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8,1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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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