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9年度,651號
CCEV,109,潮簡,651,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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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51號
原   告 梁震岳 
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淯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
  109 年度交易字第305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510 元,經本
  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201 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
  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
  其有罪部分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所生
  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
  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
  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37,030元、安全帽維修1,200 元
  、手機維修5,300 元、衣物毀損1,700 ,總計共45,230元部
  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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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