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國雄間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提出債務人汪國雄截至原告民國109 年11月26日起訴為止,
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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