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9年度,400號
CCEV,109,潮簡,400,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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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曾財和 
      余癸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陳水吉 
      葉福全 
      黃汶  
訴訟代理人 顏瑞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溫嘉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爰裁定如下:
㈠、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㈡、原告應於10日內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⒈如依先位聲明方案通行,將以如何工法鋪設道路,可如何防
  止灌溉溝圳水泛成災,並就此提出相關證明。
 ⒉是否聲請測量其他通行方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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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