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曾財和
余癸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陳水吉
葉福全
黃汶
訴訟代理人 顏瑞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溫嘉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
之處,爰裁定如下:
㈠、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㈡、原告應於10日內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
⒈如依先位聲明方案通行,將以如何工法鋪設道路,可如何防
止灌溉溝圳水泛成災,並就此提出相關證明。
⒉是否聲請測量其他通行方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