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9年度,170號
CCEV,109,潮簡,170,202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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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碧輝 
      趙美霞 
      趙黃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簡字第17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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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