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海天整合行銷企業社即陳嘉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碧輝
趙美霞
趙黃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簡字第170號給付租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