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25號
原 告 林明農即雲朵分子冰淇淋
被 告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李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庭前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91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民 事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 109 年4 月16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9 月30日以108 年度訴 字第791 號民事判決後,兩造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並於10 9 年11月11日確定,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